(2015)双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于志霞、姚利钢、姚利鹏与双鸭山龙唐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志霞,姚利钢,姚利鹏,双鸭山龙唐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志霞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利钢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利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中段大唐住宅楼。法定代表人王雅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于志霞、姚利钢、姚利鹏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龙唐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红霞审 判 员 岳 明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