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孔春辉与武威市速洁洗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春辉,武威市速洁洗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孔春辉。被告武威市速洁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中坝镇新鲜大桥北侧,负责人李润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春辉诉被告武威市速洁洗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春辉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春辉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康长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