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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岩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港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8512-0。法定代表人叶焕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碧兰,女,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人龙岩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张白土村(福建龙州工业园3-2号南侧地块2栋厂房南面),组织机构代码:78904161-8。法定代表人张海军,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海军,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岩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岩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在龙岩农商银行西城支行的帐号:909023301001000002××××的帐户、张海军在龙岩建设银行北城支行的帐号:622700188254003××××的帐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龙岩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张海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33364.48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