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三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胡蓉华与胡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蓉华,胡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三初字第182号原告胡蓉华,女。委托代理人曾欢,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身份住址不详。原告胡蓉华诉被告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胡某的具体身份信息,也无法提供能够联系到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龙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