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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与被告师海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师海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78号原告:张丽,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禹都花园8号楼1单元501室。被告:师海员,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禹都花园8号楼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师海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丽承担。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牛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