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与被告师海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师海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78号原告:张丽,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禹都花园8号楼1单元501室。被告:师海员,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禹都花园8号楼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师海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丽承担。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牛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