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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极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森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极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深圳市森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飞娥。委托代理人范凌鹤,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燕姗。被告南通极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金祥。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森源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