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柳含絮诉被告胡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含絮,胡彦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柳含絮。被告胡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含絮诉被告胡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含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含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含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柳含絮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