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宋黑字、宋小平与潘清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黑字,宋小平,潘清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宋黑字。申请执行人宋小平。被执行人潘清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黑字、宋小平与被执行人潘清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清风因鱼池小鱼苗暂时需要时间出售,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