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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波与被告解万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解万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黄 波 与 被 告 解 万 富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黄波,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解万富,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与被告解万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波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