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八民一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洪军与魏元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八民一初字第00644号原告:洪军,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元章,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洪军诉被告魏元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因案件情况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