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余海与被告四川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四川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初字第54号原告余海。被告四川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诉被告四川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60元,减半收取16080元,由原告余海负担。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邓东川审判员 古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治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