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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州鸿讯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鸿讯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78号原告:广州鸿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乐同村石陂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6594917-3。法定代表人:徐小辉。委托代理人:郭庆彬,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萍,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华兴工业园东升路自编2号B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078429560。法定代表人:杜小燕。原告广州鸿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讯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博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庆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晶博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讯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多次依被告要求向其供应货物,被告接收了全部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部分货款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支付。2014年7月2日,被告确认货款明细和还款承诺。2014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截止2014年8月15日共欠113562元,并承诺9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以后的本月10日前付20000元,至到还清为止。”事实上,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按照还款计划支付任何款项,已经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被告逃避债务行为,明显拒绝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完全丧失了商业信誉,严重损害到原告的合法债权,为讨回货款,维护公平正义,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356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起诉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鸿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1.确认货款明细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2日确认欠货款的事实;2.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15日确认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晶博发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鸿讯公司与晶博发公司于2014年初开始交易,晶博发公司向鸿讯公司购买液晶电视及部分零配件。双方于2014年7月2日进行对账,晶博发公司确认尚欠鸿讯公司货款163562元。后,晶博发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并于2014年8月15日向鸿讯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记载的内容为:“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欠鸿讯货款,截止2014年8月15日止共计113562元。本公司承诺在9月10日前付20000元,以后的本月10日前付2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杜小燕代表晶博发感谢黄总的支持。如公司在10号之前未正常支付,公司需拿等值的货物抵押。”晶博发公司在该《还款计划》落款处加盖公章。庭审中,鸿讯公司陈述晶博发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后回收了送货单,并且其在出具《还款计划》后分文未付。本院认为:鸿讯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鸿讯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晶博发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鸿讯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明确载明其尚欠鸿讯公司货款113562元,并作出还款计划。现无证据证明晶博发公司在出具《还款计划》后已向鸿讯公司支付该笔货款,鸿讯公司有权要求晶博发公司支付该款。晶博发公司未及时向鸿讯公司支付货款,确实给鸿讯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因此,本院对鸿讯公司要求晶博发公司支付货款11356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晶博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鸿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56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113562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元,由被告广州市晶博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文惠杜晓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