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彭亚军与胡春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亚军,胡春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42号原告彭亚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胡春芳,女,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原告彭亚军与被告胡春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利利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利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