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连正欢与华孝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正欢,华孝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754号原告:连正欢。被告:华孝岳。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正欢与被告华孝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正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连正欢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