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执字第19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与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91、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龙泉,行长。被执行人游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与被执行人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631、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游强履行给付欠款1603788.19元及相关逾期利息,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游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游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603788.19元及相关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游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631、1632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