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巫家战与李阳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家战,李阳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82号原告巫家战,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李阳威,男,成年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家战诉被告李阳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家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家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家战负担。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一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