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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方锐强与被告赵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锐强,赵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方锐强,男,汉族,现住梧州市长洲区。被告赵宪,男,汉族,现住梧州市。原告方锐强与被告赵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程海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方锐强、被告赵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锐强诉称,其与被告赵宪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10日,被告因购房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还清所欠原告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月利率1.5%标准计算,从2014年1月1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宪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用于购买新房子,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半年后还款。现被告需把旧房子卖掉后才有资金还款,但到目前被告尚未能把旧房子卖出去,故希望原告能宽限些时间,等被告把旧房子卖掉后再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10日,被告因购房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为此,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中载明:“今方锐强借给赵宪人民币伍万元整,即¥50000.00元,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期限6个月,利率��每月1.5%,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即4500元,全部本息2014年7月9日一次性偿还。”借条上附注了借款人赵宪的签名及落款时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诉至本院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方锐强提供的《借条》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以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被告赵宪因购买房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赵宪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赵宪没有依约归还借款本金,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宪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赵宪支付上述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控,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该标准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现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归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的次日即2014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上述借款利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宪应向原告方锐强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赵宪应向原告方锐强支付上述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赵宪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海 燕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