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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卢仁达、王秀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卢仁达,王秀清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兴街***号。法定代表人岑丹洁,该院院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康正,1979年7月23日,医生,系该院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庆标,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仁达,农民。被告王秀清,农民。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诉被告卢仁达、王秀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同年4月7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次日以本案必须以其他正在审理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起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954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费变更为50元,多收取的3904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丰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宏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