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辉与曹仕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曹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周辉,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被执行人曹仕女,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人周辉与被执行人曹仕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辉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曹仕女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曹仕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邝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