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侯爱云、樊瑞枝、樊广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云,樊瑞枝,樊广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侯爱云,女,出生于1962年5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富,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樊瑞枝,女,出生于1984年8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富,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樊广辉,男,出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富,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原告侯爱云、樊瑞枝、樊广辉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31日,樊军战(系第一原告侯爱云之丈夫,第二原告樊瑞枝、第三原告樊广辉之父)支付了100元,从被告处购买豫享平安卡一张,并依保险合同生效流程进行了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仅提供了电子保单。2013年9月2日,樊军战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到被告处理赔,被告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形成纠纷。本院认为,樊军战购买的豫享平安卡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其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而不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