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8日。本院在执行吴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苍溪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已委托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