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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蒋守祥与贾佳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守祥,贾佳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456号原告:蒋守祥。被告:贾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守祥诉被告贾佳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守祥撤回对被告贾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守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