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蒋守祥与贾佳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守祥,贾佳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456号原告:蒋守祥。被告:贾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守祥诉被告贾佳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守祥撤回对被告贾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守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翠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