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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汪涓诉朱威威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于原告汪娟诉被告朱威威离婚纠纷一案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汪娟,女,1984年6月23日生。被告:朱威威,男,1983年12月12日生。原告汪娟诉被告朱威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征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威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娟诉称,原、被告于2005在佛山平洲玩具公司相识。2007年4月1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8月19日生一女朱佳佳,2010年12月30日生一女朱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多次动手殴打原告。自从原告怀有第一个小孩时被告开始动手殴打原告,还曾多次说要打死原告,致使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朱威威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7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9日生长女朱佳佳,2010年12月30日生次女朱悦。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其他有关书证予以证明,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女儿,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娟要求与被告朱威威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煜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