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莫心创与李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心创,李能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莫心创,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富景,融安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能章,农民。本院在审理关于莫心创诉李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心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心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心创负担。审 判 长 周文勇审 判 员 韦 华人民陪审员 石家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