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远武,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望城湘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邹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