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铁柱诉张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柱,张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54号原告王铁柱,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张洪良,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柱诉被告张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下落不明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铁柱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退回原告王铁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