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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江苏锦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锦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30号原告江苏锦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瑾。委托代理人汤成剑。被告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抱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锦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地公司)与被告无锡佳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地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锦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已由锦地公司预交),由锦地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狄春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