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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书珍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书珍,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杜书珍,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苏富强,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奎,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再审申请人杜书珍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杜书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子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