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健新与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新,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382号原告王健新,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璧山区璧城街道奥康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5421-X。负责人陈崇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福,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技术部主管,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明培,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王健新与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健新自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新撤回对被告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健新承担。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