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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仝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仝某,农民。被告冯某甲,农民。原告仝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某、被告冯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仝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冯某乙,女儿冯某丙。婚前,我与被告缺乏了解,在没有感情基础的前提下登记结婚。婚后发现我们在性格、脾气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难以沟通交流,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对我从不关心体贴、照顾,不能承担家庭责任。2014年11月,我们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判准离婚。被告冯某甲诉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八月十六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冯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正月初三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已八年有余,生育两个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分居时间较短,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仝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艾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