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余德文、陈希宝与陈希宝、吉根娣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文,陈希宝,吉根娣,孔凤莲,陈冬梅,陈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余德文。委托代理人张琴,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希宝。被告吉根娣。被告孔凤莲。被告陈冬梅。被告陈晨。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文与被告陈希宝、吉根娣、孔凤莲、陈冬梅、陈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被告曾于2015年2月26日签订协议一份。现原告持上述协议诉来本院,要求确认河南省信阳市四一路A2号楼二单元五层3号位的房屋归其所有。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案涉房产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故本案依法应由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