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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一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小云、王新荣与王福庆、王文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云,王新荣,王福庆,王文庆,王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云,女,193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申请执行人王新荣,女,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榆次居民,现住本区。被执行人王福庆,男,193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住本区。被执行人王文庆,男,194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住本区。被执行人王建海,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住本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女子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启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