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董绍武与周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绍武,周霞,成凤栋,成大伟,徐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董绍武,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霞,女,成年,汉族。被告成凤栋,男,成年,汉族。被告成大伟,男,汉族。被告徐国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绍武与被告周霞、成凤栋、成大伟、徐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绍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成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