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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杨必堂与赵军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必堂,赵军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杨必堂,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军川,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必堂诉被告赵军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军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必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必堂撤回对被告赵军川的起诉。审判长  曹自强审判员  李聪聪审判员  段耀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亚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