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行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盛育性与蔡振提、施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育性,蔡振提,施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盛育性,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振提,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施丽君,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盛育性与被执行人蔡振提、施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21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振提、施丽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盛育性款项8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盛育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蔡振提、施丽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40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