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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北京阿斯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远东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阿斯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远东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薛若春

案由

出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206号原告北京阿斯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卫×威斯尼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俊,上海中建中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远东出版社。负责人徐忠良。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睿静,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睿静,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薛若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阿斯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远东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追加薛若春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阿斯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嘉骏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人民陪审员  黄佩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