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建飞与周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飞,周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民初字第51号原告:周建飞。被告:周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5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飞与被告周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飞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