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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江,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徐大江,1974年10月9日,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广飞。委托代理人:陈坚子、刘颖。原告徐大江诉被告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颖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大江,被告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坚子、刘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在天猫网由被告经营的“五羊旗舰店http://wuyang.tmall.com”选购了“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产品10瓶,折扣后价格为248元每瓶,合计支付2480元,定价号为687132800769635。上述涉案产品在网页上宣传淡斑功效。原告购买后收到上述产品后,发现涉案产品并没有标注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而上述“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产品在网站商品详情中及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中大量宣传“五羊最新成果,专为中国孕妈咪量肤定制的深层淡斑霜,有效预防和淡化妊娠斑、抗黑色素沉着、淡化黄褐斑。高耐受配方,质地清爽不粘腻,有效淡化色斑。使用方便,容易涂抹,使用后皮肤感觉舒适、滋润、平滑、斑点有明显减淡,肤色更明亮”根据上述宣传的功效内容应当取得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后才可以生产、销售。被告作为专业的化妆品生产者及经营者,理应当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验明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被告所销售的诉争产品并非为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销售本案产品,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用许可证编号的。涉案产品为假冒伪劣商品,被告却隐瞒了上述真实情况,误导了消费者,购买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欺诈行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货款2480元。2、被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原告744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如原告购买的10瓶“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确为被告处所购买,在原告退回所购买的10瓶“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的前提下,退还原告花费的款项。二、被告并未以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所销售“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中含有脂溶性维生素C和甘草根提取物、烟酰胺三种成分,具有防止黑色素活跃,淡化色素沉淀,淡化黑色素的疗效功能。因此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如实根据疗效进行宣传,并没有夸大或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至于原告以“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就直接上架销售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问题,被告从未销售宣传或功能说明上列明本系列产品已取得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在上面列不属于本系列产品的特别化妆品批准文号来误导或欺诈消费者。同时,被告接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对涉案“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的调查通知后,即将该系列的产品下架处理,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三、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本案应当按普通买卖合同关系处理。(一)原告徐大江作为打假人活跃在社会上已有10多年并以此作为职业,徐大江与职业打假人已划上等号,实名认证新郎博客、微博,原告在新浪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非英雄式打假人三名职业打假人讲述传奇》,其中有一段,表明原告徐大江提起本次诉讼目的“打假是为了赚钱。”(二)“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容量为30g,适用人群是女性,按照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取少量涂于斑点处,一瓶使用量约可用1个月有余,10瓶约可用1年。原告本身并不是“五羊妈咪深层淡斑”的适用人群的情况下,且一次性购买10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观念,应是作为商业用途。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原告在本次买卖关系中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三)退一步来说,即便认定原告在本次买卖关系中为一般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其次在本次买卖过程中,除购买款项外并没有任何损失,且被告亦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被告无需赔付其三倍的赔偿。因此,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且在退货退款的情况下,原告未受到任何损失,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在天猫网经营的“五羊旗舰店http://wuyang.tmall.com”购买了“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10瓶,支付价款2480元。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出品商为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为GD-FDA(2005)卫妆字29-XK-2655号,生产许可证为XK16-1086457,制造商为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网店的网页、涉案产品外包装及内附的说明书均有“五羊最新成果,专为中国孕妈咪量肤定制的深层淡斑霜,有效预防和淡化妊娠斑、抗黑色素沉着、淡化黄褐斑。高耐受配方,质地清爽不粘腻,有效淡化色斑。使用方便,容易涂抹,使用后皮肤感觉舒适、滋润、平滑、斑点有明显减淡,肤色更明亮”的文字。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原告确认其中1瓶产品已使用部分。另查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7月19日发布《关于规范我省化妆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通知》(粤食药监妆(2008)112号),说明:根据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含义,标示“祛黄、消除色素,淡化色斑”等属宣称祛斑功效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以及类似用语,属于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的情形;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生产销售。2015年1月6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向原告作出复函(穗食药监分函(2015)204号),内容为经调查核实,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五羊祛妊娠细纹霜为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其局已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于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化妆品宣传术语的情况,其局已责令广州科玛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整改。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本案中,涉案产品名称为淡斑霜,并标注“有效预防和淡化妊娠斑、抗黑色素沉着、淡化黄褐斑。高耐受配方,质地清爽不粘腻,有效淡化色斑”字样,属未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因此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被告退回货款2480元,并赔偿744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的诉请已获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亦应将购买的涉案产品(包括已使用部分的1瓶产品)返还给被告。被告的抗辩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徐大江支付的货款248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徐大江向被告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返还“五羊妈咪深层淡斑霜”10瓶;三、被告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大江赔偿7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洁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