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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符荣富与海口龙华海味酒楼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荣富,海口龙华海味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符荣富。被执行人海口龙华海味酒楼。业主李建红。申请执行人符荣富与被执行人海口龙华海味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