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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荀慧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荀慧,女,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7号(汇港大厦18层)。负责人程志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菅瑞明,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慧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荀慧于2015年4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4元减半收取2532元,由原告荀慧负担。审 判 长  刘继红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