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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丁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被执行人:丁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曹州证经字第12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丁兰在银行存款88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帐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帐号91×××5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