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玉兰与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兰,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黄玉兰。委托代理人戴磊,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B707、B709。法定代表人韩宝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炜,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兰与被告江苏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玉兰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