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变琴与历香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变琴,历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杨变琴,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历香芹,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历香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金龙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宗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