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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变琴与历香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变琴,历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杨变琴,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历香芹,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历香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金龙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宗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