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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与许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许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97号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许恩萍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与许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许恩萍因不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许恩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许恩萍在农业银行来安永阳支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