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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秀丽与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丽,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156号申请人刘秀丽。申请人李庆华。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秀丽与申请人李庆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秀丽与申请人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9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李庆华应于2015年12月27日前归还申请人刘秀丽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