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1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某趁被害人张某租住在本市崇川区新城小区21幢601室阁楼的房间内无人,采用插卡拨锁的方式进入该房间,窃得被害人张某放置在衣橱内的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价格鉴证,该DELL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52元。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3月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的价格鉴证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资料,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刑二初字019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入户盗窃,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对缓刑宣告予以撤销,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纳五千元,余款三千元由被告人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潇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