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明发与王正杰、王静、叶建恩、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发,王正杰,王静,叶建恩,宋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梁明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正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叶建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卫东,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梁明发与被告王正杰、王静、叶建恩、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明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