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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明发与王正杰、王静、叶建恩、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发,王正杰,王静,叶建恩,宋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梁明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正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叶建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卫东,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梁明发与被告王正杰、王静、叶建恩、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明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