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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保平诉刘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平,刘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884-1号原告吴保平,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刘超杰,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平诉被告刘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超杰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吴保平负担。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米学敏人民陪审员  倪胜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