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保平诉刘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平,刘超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884-1号原告吴保平,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刘超杰,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平诉被告刘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保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超杰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吴保平负担。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米学敏人民陪审员 倪胜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