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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四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裴建政与李松山、金先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建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34号原告裴建政,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撤诉、领取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松山,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回族。被告金先兰,女,1944年6月9日出生,回族,系李松山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庄伟、王国防,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政诉被告李松山、金先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建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建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政撤回对被告李松山、金先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建政负担。审 判 长  孙晚霞代理审判员  庄现伟人民陪审员  张兆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秦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