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四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裴建政与李松山、金先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建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34号原告裴建政,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撤诉、领取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松山,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回族。被告金先兰,女,1944年6月9日出生,回族,系李松山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庄伟、王国防,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政诉被告李松山、金先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建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建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政撤回对被告李松山、金先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建政负担。审 判 长 孙晚霞代理审判员 庄现伟人民陪审员 张兆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秦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