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永军与白银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军,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曹永军。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永军诉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白银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银第二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永军诉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建嘉峪关市镜铁区和诚社区服务中心防水和玻璃幕墙工程,两项工程于2014年7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总造价76220元,被告已支付30000元,尚欠4622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6220元。被告白银第二建筑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负责修建被告承包的嘉峪关市和诚社区办公楼防水工程。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方代表王攀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嘉峪关市和诚社区办公楼幕墙装饰工程,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玻璃幕墙共计49平方米,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780元计算,工程款38220元待完工后一次性结清,王攀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单位印章。工程完工后,经原告索要工程款,王攀于2014年5月10日、10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分别载明欠原告防水人工费8000元、玻璃幕墙38220元,欠条尾部在王攀签名处并加盖被告单位印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付清所欠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欠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包的嘉峪关市和诚社区服务中心装饰工程中的防水及幕墙装饰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将工程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银市白银区第二建筑公司给付原告曹永军工程款462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元,由被告白银第二建筑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简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